本报讯 9月17日下午,科左后旗公安局联合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左后旗农牧业局对涉案的32吨假化肥进行了集中销毁。
2020年3月份,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某村委会主任兼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一朋友推荐,从刘某处以每吨2260元的价格购买景阳冈牌复合肥料(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生产的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共计119吨。李某于2020年3月5日、3月7日先后三次向刘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刘某某)打款合计268940元。在李某多次催促刘某、刘某某发货的情况下,2020年4月19日,李某收到一车标有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生产的景阳冈牌复合肥料32吨,剩余化肥迟迟不发货。李某在同刘某、刘某某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联系委托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到对其存放的化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向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同年4月27日,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转报至科左后旗公安局。
科左后旗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接案后,立即委托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涉案的32吨(规格为每袋50公斤,共计640袋)化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也是不合格。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等人通过配货物流的方式将辽宁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的32吨化肥发给了李某。得知警方介入后,2020年5月18日,辽宁某肥业有限公司委托马某某向李某所在的合作社赔偿了人民币65万元,同时该合作社也向辽宁某肥业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刘某某到案后,起初负隅顽抗,拒不交代,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刘某某供述了其所销售的假化肥来源于辽宁某肥业有限公司,经销的假化肥是同其朋友李某某处联系生产、销售的。
近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向科左后旗公安局送达处理函,要求对涉案的32吨假冒伪劣景阳冈牌复合肥料予以销毁。(本报记者沈慧莲 通讯员 朱宝权 周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