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杭锦旗吉日嘎朗镇某村民,8月25日-8月26日,该村民在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某微信群内(50人的微信群),发表该化肥公司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接该化肥公司报案后,杭锦旗公安局吉日嘎朗图派出所随即对该村民展开调查。该村民在微信群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村民现已被杭锦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朋友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