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1月16日讯(记者 侯晓)1月11日,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聊城鲁西化工第五化肥有限公司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脲甲醛复合肥案被处罚。
公开内容显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五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16年6月生产的脲甲醛复合肥,属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19年1月2日,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鲁西化工第五化肥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库。
此信息公开依据为:鲁质监稽字【2014】116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